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債務關係相對方的情況下,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由法院作出裁決,重新約定債務清償的時間、數額或方式。也就是說,改變了原來的債務清償方式,與原來的債務清償方式不一樣,就屬於債務重組。iva 債務重組也屬於屬於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形式
1.用資產清償債務
用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將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並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清償行為。債務方償還債務的資產通常包括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存貨(實物、現金、商品等)、金融資產(債券、股票等)和無形資產等等。這種資產清償方式一般適合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循環往來,且屬於雙邊債務的情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用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用低於其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如果用等量現金清償,則債務重組並不包括在內。
2. 債轉資本
債轉股,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就資金問題進行協商,債權人為債務人墊付資金,債務人將部分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名下。運用債轉股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資產。債轉股方式一般適用於債務人與債權人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由於經濟環境、自身經營狀況不佳等原因,債務人暫時出現財務困難的情形。由於這種方法操作繁雜,需要以具有較高素質和熟練技能的人才為保證。但債務人按照轉換協議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資本的行為屬於一般債務資本行為,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 修正其他債務條款
修訂其他債務條件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對利息、本金、期限等標准進行小幅度、小規模的修改或調整,包括減少或免除利息的應付但未付部分,延長還款期限,以及減少債務本金等,這種方式有助於減輕債務人的還款壓力,並促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保持密切的合作關係。但這種做法既可能延長債務人的償債期限,又助長其拖債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債權實現的風險。
上述三種方法的結合
以上述三種方式共同清償的債務重組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債務的一部分由資產清償,另一部分由資本清償;
(2)債務的一部分由資產清償,另一部分由其他債務清償;
(3)債務的一部分由資本償還,另一部分由其他債務償還;
(4)債務的一部分由資產清償,另一部分由資本償還,另一部分由其他債務償還。
混業經營下的債務重組,是指企業採用兩種或三種債務重組方式聯合處置不良資產。一般不良資產處置容易受到外部環境和債務重組手段的影響,一種方式難以解決問題,因此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外部經濟環境和不良資產的特點,選擇混合債務重組方式。這種靈活多樣的方式彌補了單一償債方式的不足,提高了不良資產處置的成功率,有利於資產回收價值的最大化。在實踐中,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以物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債轉股、折價變現、債務豁免和協議轉讓等。
如果對上述方法的債務重組程序有問題,建議尋找有信譽的債務重組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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